要闻国际港澳台湾财经金融价格法制文化娱乐体育旅游教育宗教文史专题国土能源安全
环保工商税务企业住建房产汽车消费生活收藏书画 人物综合科技医疗卫生交通军事农林牧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_ 法制
污染环境法不容 逃亡三月终落网
华夏信息导刊 [www.hxbydk.com] 发表于:2019/1/16 阅读:762次

 

——新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环境污染案

      本网山西讯(李新华 杨俊荣)为牟一己私利,将废油渣配成电煤销售从中获利。1月14日,新绛县公安局成功抓获涉嫌环境污染罪在逃三月的姚某。

      在捍卫蓝天、呵护碧水环境污染攻坚战中,新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严格落实局党委的安排部署,在侦破一起环境污染案中查明姚某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与他人在稷山县西社镇经营煤场时,非法收购30余吨废油渣,并全部配成电煤销售,涉嫌环境污染罪。2018年10月31日,公安局将其上网追逃。随后经侦大队一方面全力规劝姚某投案一方面加大缉捕力度。迫于法律的威严和震慑,2019年1月14日,在逃三个月的姚某投案自首,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新刑法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夏夏

 

 



共1页 [1] 当前是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