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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瞒报事故行为
华夏信息导刊 [www.hxbydk.com] 发表于:2023/7/13 阅读:731次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即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瞒报事故行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的举报渠道。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和举报事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单位以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办法》指出,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或配合矿山企业瞒报事故,上级部门或领导要求下级参与或配合瞒报事故的,下级应当明确拒绝,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报告。凡被查实参与或配合矿山企业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公安、卫健、人社和民政等部门要坚决杜绝系统内机构和人员为矿山企业瞒报行为提供便利,为事故死亡人员违法违规出具相关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矿山企业瞒报事故,涉及公安、卫健、人社和民政等部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瞒报事故行为。举报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瞒报事故的具体情况(应含:企业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死亡人数、死者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此外,对已经受理的涉嫌瞒报事故举报,由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属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对匿名举报的,具备核查基本条件,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名称、时间、地点、死亡人数、死者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的,立即组织核查;对通过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举报的,及时通过举报渠道联系举报人,核实具体内容,立即组织核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涉嫌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及企业的虚假不实举报和“黑记者”以曝光事故为由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来源: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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